商務部通告2007年第30號,發(fā)布關于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觀測的最終裁定
【宣布單元】商務部
【宣布文號】通告2007年第30號
【宣布日期】2007-04-17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4月18日宣布備案通告,抉擇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以下稱被觀測產物)舉辦反傾銷觀測。
商務部對被觀測產物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觀測產物是否對海內財富造成損害及損害水平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干系舉辦了觀測。按照觀測功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劃定,商務部于2006年10月16日宣布初裁通告,認定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中國電解電容器紙財富蒙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干系。
劈頭裁定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水平舉辦了進一步的觀測。現(xiàn)本案觀測竣事,按照本案觀測功效,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劃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STRONG>一、最終裁定STRONG>
顛末觀測,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中國電解電容器紙財富蒙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干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劃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抉擇,自2007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物為電解電容器紙(未經浸漬或涂布電解質),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英文名稱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支口稅則》:48059110。
電解電容器紙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本質料,
220UF 16V,并與電解液一起組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日本高度紙家產株式會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紙株式會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其改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要領
自2007年4月18日起,入口策劃者在入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值作為計稅價值從價計征,計較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核定的完稅價值×反傾銷稅稅率。入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抉擇通告之日止,有關入口策劃者依初裁抉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擔保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疇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入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入口策劃者所提供的擔保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入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門,海關予以退還,不敷部門則不再補征。
對實施姑且反傾銷法子抉擇通告之日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付上述國度在觀測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觀測產物的新出口策劃者,切合條件的,
東莞貼片鋁電解電容廠家,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劃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好壞干系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劃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抉擇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抉擇不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劃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特此通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觀測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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